包头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旧住宅小区改造与物业管理第七十一条已修改旧住宅小区改造完成后,由辖区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联合房产、城乡建设、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政等部门建立小区内卫生、绿化、治安、房屋维修等长效管理机制,并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筹备召开业主大会,推行物业管理或者业主自行管理。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日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