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物业管理实行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务站以及公安派出所、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等各方代表组成,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主要协调解决下列重大问题:

(一)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业主委员会选举和换届过程中出现问题的;

(三)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出现问题的;

(四)物业服务企业在交接过程中出现问题的;

(五)需要协调解决的其他物业管理纠纷。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