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已修改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助旗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和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社区建设与物业管理的关系,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务站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做好物业管理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