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服务第六十八条已修改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区域档案管理制度,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将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有关资料,报送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物业管理档案,妥善保管相关物业资料,不得泄露业主信息,不得用于与物业管理服务无关的活动。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