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服务第六十六条已修改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受理物业管理投诉制度,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答复投诉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以及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务站应当对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进行调解。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以及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务站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受理投诉电话。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