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已修改

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在三个月前与对方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双方协商或者争议解决期间任何一方不得单方终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