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服务第五十九条已修改物业服务企业依约履行服务的,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不按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请求旗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以及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务站调解,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