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建设单位应当自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将备案情况书面告知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