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建设单位应当在下列时限内完成前期物业服务企业选聘工作:

(一)预售商品房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

(二)新建现售商品房在物业销售前三十日;

(三)非出售的新建物业在交付前九十日。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