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建设单位应当在下列时限内完成前期物业服务企业选聘工作:(一)预售商品房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二)新建现售商品房在物业销售前三十日;(三)非出售的新建物业在交付前九十日。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