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未经燃气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阻挠经依法批准的燃气工程项目正常施工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