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燃气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公安消防、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