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供给生产、生活使用的天燃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和经国家鉴定合格的新型燃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但不包括沼气和秸秆气。

本条例所称燃气企业,是指燃气生产、经营企业。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