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发生重大燃气安全事故后,相关燃气企业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重大燃气事故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先行处置,并按照规定向公安消防、燃气、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重大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做好重大燃气突发事件的指挥、处置和善后等各项工作。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