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制定重大燃气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燃气企业根据本地区制定的重大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本单位重大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并报燃气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