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十四条已修改燃气企业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按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权限,经所在地旗县区燃气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实行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的企业,特许经营权经市燃气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投标等方式决定。特许经营权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年。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