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承包方未按照劳务合同支付务工人员报酬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逾期不支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承包方按照应付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