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