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 燃气安全第三十八条已修改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燃气管道等重要设施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除、损毁燃气设施或者涂改、覆盖警示标志。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