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章 燃气经营与使用第三十二条已修改管道燃气的用气量,应当以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燃气计量仪表的记录为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