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章 燃气经营与使用第三十条已修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突发事故造成降压供气或者停止供气,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并通知用户;因施工、检修等原因停止供气,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恢复供气时间可以事先确定的,在停止供气的通知中同时告知恢复供气时间;无法事先确定的,应当在恢复供气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在二十一时至次日六时恢复供气,企业用户另有约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