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章 燃气经营与使用第二十八条已修改管道燃气用户改变燃气用途或者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燃气设施的,应当向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申请。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答复。未经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同意不得施工。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