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畜禽养殖场禁建区内新建畜禽养殖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30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