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畜禽养殖场禁建区内新建畜禽养殖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30,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