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基本农田的开发、复垦、整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农业行政部门共同编制用款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