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十八条有效耕地开垦费、闲置费、复垦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收取,按照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存储,用于土地开发、复垦和耕地整治。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