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建立档案,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部门。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