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区划定第十一条有效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建立档案,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部门。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