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信访条例/第七章 信访工作监督第三十五条已废止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督办建议,或因不执行督办建议造成严重后果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