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

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本级有关部门和下级国家机关的下列情形提出督办建议:

(一)应当受理而未受理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三)未按规定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四)未按规定报告交办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五)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拖延、造假的;

(六)不执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者信访事项处理意见适用法律法规不当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收到督办建议的国家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反馈督办建议办理情况;未采纳督办建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