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

(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类处理,谁主管、谁负责;

(三)依法、及时、就地处理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四)涉法涉诉事项与非涉法涉诉事项相互分离。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