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信访条例/第五章 信访事项受理第二十三条已废止受理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分立、合并、撤销或者职能转移的,由继续行使其职能的国家机关受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