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管辖层级,到本级或者上一级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五人以上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不超过五人的代表,并进行信访事项登记。代表的信访行为对其所代表的信访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信访请求或者进行和解的,必须经被代表的信访人同意。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