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话、网络等形式,并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法定身份证件信息、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理由等。

信访人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国家机关应当记录前款所列事项。

信访人应当按照信访工作机构要求补充有关材料,说明有关事项。

法定代理或者委托代理信访事项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材料。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