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安全生产措施与保障第二十四条已修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的安全距离以及周边防护安全距离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下列范围安全距离内不得规划和建造居民区(楼)、学校、集贸市场及其他公众聚集的建筑物:(一)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区域;(二)重大危险源危及的区域;(三)矿山塌陷区危及的区域;(四)矿山尾矿库(矸石山)危及的区域;(五)输油、燃气管线安全距离内;(六)高压输电线路安全距离内;(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