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作业场所或者工作岗位明确公示和标识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应急措施等,并督促从业人员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