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组织实施有关中小企业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划,对中小企业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工作进行指导和服务。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