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和国家中小企业发展方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将中小企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中小企业的创立和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市、州、县(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完善和落实具体措施,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