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加快技术进步,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新技术产品,享受国家和省的有关优惠政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建立产学研协作关系,推进联合开发和技术攻关;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建立研究开发机构,提高企业自主开发能力,推动技术创新。

中小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成本。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