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第二十三条已修改鼓励和扶持中小企业争创名牌,对获得国家名牌产品、驰名商标、名牌出口商品、免检产品、原产地域保护产品的企业由省人民政府给予奖励;企业可以从成本中列支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奖励创品牌的有功人员。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