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以承包、联合或者其他形式从事采矿或者承建单项矿建工程项目,其安全管理由所在矿山企业负责。签订的承包或者联合的合同、协议,必须有安全生产内容,并明确规定各自的责任。

不得将矿山工程或者矿山企业发包给未取得安全生产资格的单位和个人。

矿山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有劳动安全和劳动保护的内容。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