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三章 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第二十七条有效开采放射性矿物,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减少氡气析出量:(一)主要进风巷道布置在矿脉以外;(二)及时封闭采空区和已经报废或者暂时不用的井巷;(三)留矿法采场采用下行通风;(四)严格管理井下污水;(五)能够减少氡气析出的其他措施。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