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三章 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第二十六条有效井下采掘作业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探水前进:(一)接近合水的断层、流砂层、砾石层、溶洞或者陷落柱时;(二)接近与地表水体或者与钻孔相通的地质破碎带时;(三)接近积水的老窑、旧巷或者灌过泥浆的采空区时;(四)现有出水征兆时;(五)掘开隔离矿柱或者岩柱放水时。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