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井下采掘作业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探水前进:

(一)接近合水的断层、流砂层、砾石层、溶洞或者陷落柱时;

(二)接近与地表水体或者与钻孔相通的地质破碎带时;

(三)接近积水的老窑、旧巷或者灌过泥浆的采空区时;

(四)现有出水征兆时;

(五)掘开隔离矿柱或者岩柱放水时。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