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二章 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第十四条有效建设项目验收前,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可行性论证和安全卫生评价,并提供安全卫生评价报告。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必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建设单位应当在验收前两个月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提供工程进度、安全设施完成情况、安全卫生评价报告书、矿山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审查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