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四章 交通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不准超员、超载;货运车辆除驾驶室乘坐人员外,其他任何部位不准载人;乘车人不得站立,不准向车外抛扔物品。安装有安全带的机动车的驾驶员和前排乘车人必须系安全带。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