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十九条已废止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行业组织和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机构,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附带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