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经营者不得采取胁迫、欺诈以及其他不正当的手段实施下列市场交易行为:

(一)迫使他人与自己交易;

(二)迫使他人不与自己的竞争对手交易;

(三)迫使他人之间进行交易;

(四)迫使竞争对手放弃与自己进行竞争;

(五)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法律规定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除外)或者以其他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的强制行为。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