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一)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

(二)对所设奖的等级、中奖概率、开奖和兑奖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总奖金额、最高奖金额或者奖品的种类、品牌、型号、数量、提供方法等不予公示或者作虚假表示;

(三)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全部投放市场,或者故意不与未设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同时投放市场;或者未同时将带有不同等级有奖标志的商品、奖券投放市场;

(四)不按承诺兑现奖金、奖品,或者使获奖者无法兑奖;

(五)以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六)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包括以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为奖励的,按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折算,金额超过五千元;同一奖券具有两次以上获奖机会,其两次以上最高获奖金额之和超过五千元)。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