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商品质量监督人员发现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和人体健康的商品,应及时封存、扣押。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或转移被封存的商品。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