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虚假商品广告欺骗、坑害用户和消费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他人商品,不得制作虚假商品标识或者向他人提供虚假商品标识。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