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未知(-1)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完善科学技术经费使用和管理制度,加强对科学技术项目和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

审计机关、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财政性科学技术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财政性科学技术经费使用的社会化评价和监督机制。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