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审查单位应当自收到节能评估报告之日起15日内出具节能审查文件。未经节能评估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6月1日